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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税务部门迅速有力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5月19日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表示: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针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针对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