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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2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明确延长了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通知》明确,各省份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提出,各省份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参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